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岩土研究院

钻探记录要求

516 2022-03-22 10:05:45

一、钻探记录应在钻探进行过程中同时完成,记录内容应包括岩土描述及钻进过程两个部分.

二、钻探现场记录表的各栏均应按钻进回次逐项填写。在每个回次中发现变层时,应分行填写,不得将若干回次,或若干层合并一行记录。现场记录不得誊录转抄,误写之处可以划去,在旁边作更正,不得在原处涂抹修改。

三、所取土样记录栏应与取样时回次相对应。

四、标贯记录根据要求记录预打15cm后,连续3个10cm进展的锤击数,或预打150m锤击数及连续3个10cm进尺的锤击数。

五、关于钻进过程的记录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:

使用的钻进方法、钻具名称、规格、护壁方式等;

钻进的难易程度、进尺速度、操作手感、钻进参数的变化情况;

孔内情况,应注意缩径、回淤、地下水位或冲洗液位及其变化等; 
取样及原位测试的编号、深度位置、取样工具名称规程、原位测试类型及其结果;

岩芯采取率、RQD值等;

岩芯采取率为回次所取岩芯总长度与回次进尺的比值。

RQD值指当采用N型(75mm)二层管金钢石钻头获取的大于10cm的岩芯段长度总和与岩芯总长度之比。

RQD= Σl / L

式中,l为大于10cm的岩芯段长度;

L为岩芯总长度。其余异常情况

四、钻探成果均应有钻探机(班)长、记录员及钻探队负责人签名。


地下水

一、地下水的测量规定:

1、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。

2、稳定水位应在初见水位后经一定的稳定时间后量测。

3、对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,应采取止水措施,将被测含水层与其它含水层隔开。

二、初见水位和稳定水位可在钻孔、探井或测压管内量测,稳定水位的间隔时间按地层的渗透性确定,对砂土和碎石土不得少于0.5小时,对粉土和粘性土不得少于8小时,并在勘察结束后统一量测稳定水位。量测读数至厘米,精度不得低于±2c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