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基坑开挖施工项目中,出现因基坑开挖施工造成建筑基坑围护结构垮塌、周围建筑物和市政道路管线破坏的现象。因此国家建筑行业出版了相应的基坑监测的技术规范。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很大,涉及监测的项目和方法内容较多。本章就一般常用监测方法做如下介绍。
一、基本规定
从事建筑基坑围护结构现场监测应符合以下规定∶
(1)现场监测应在工程施工期间进行。对有特殊要求的工程,应根据工程特点并确定必要的项目,且在使用期内继续进行。
(2)现场监测的记录、数据和图片应保持完整性,并应按工程要求整理、分析。
(3)现场监测的资料,应及时向有关方面报送。当监测数据接近危害工程的临界值时,必须加密监测并及时通报。
(4)现场监测完成后,应提交成果报告。报告中应附有关曲线和图纸,并进行分析评价,提出建议。
二、测量基准
1、变形测量基准点和工作基准点设置
变形测量基准点和工作基准点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∶
(1)建筑沉降观测应设置高程基准点。
(2)建筑位移和特殊变形观测应设置平面基准点,必要时应设置高程基准点。
(3)当基准点离所测建筑距离较远致使变形测量作业不方便时,宜设置工作基点。
2、变形测量的基准点
变形测量的基准点应设置在变形区域以外、位置稳定、易于长期保存的地方,并应定期复测。复测周期应视基准点所在位置的稳定情况确定,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宜1~2 月复测一次,点位稳定后宜每季度或每半年复测一次。当观测点受其他因素影响出现异常应及时复测。
基准点复测与工作基准点测量∶
(1)变形测量基准点的标识、标志埋设后,应达到稳定后方可开始观测。稳定期应根据观测要求与地质条件确定,不宜少于15d。
(2)当有工作基点时,每期变形观测时应将其与基准点进行联测,然后再对观测点进行观测。
(3)特级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4个;其他级别沉降观测的高程基准点数不应少于3个。高程工作基准点可根据需要设置。基准点和工作基准点应形成闭合环或由附合路线构成的结点网。
3、基准点布置
平面基准点、工作基点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∶
(1)各级别位移观测的基准点(含方为定向点)不应少于3个,工作基点可根据需要设置。
(2)基准点、工作基点应便于检核校验。
(3)当使用 GPS 测量方法进行平面或三维控制测量时,基准点位置还应满足下列要求∶
1)应便于安置接收设备和操作。
2)视场内障碍物的高度角不宜超过15°。
3)离电视台、电台、微波站等大功率无线电发射源的距离不应小于200m;离高压输电线合微波无线电信号传输通道的距离不应小于50m;附近不应有强烈反射卫星信号的大面积水域、大型建筑以及热源等。
4)通视条件好,应方便后续采用常规测量手段进行联测。